医美市场乱象频发,选择需谨慎

2023-4-21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有着中国互联网医美第一股之称的新氧科技存在入驻商家涉售违禁药,代写虚假“变美日记”等问题。虽然新氧APP平台已对涉事机构进行了下架处理,并将配合监管部门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但是医疗美容市场虚假宣传、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甚至非法行医现象频发,相关问题的整治行动依然任重道远。

爱美是每个女孩子的天性,

但是用自己的健康换取一时美丽,

便得不偿失了,

如何才能选择一个安全可靠医美机构?

有哪些法律法规可以保障我们的权益?

下面小编带你来看一个真实案例吧~

案例回顾

年1月初,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颜某向邱小姐推销该公司的美容项目,并说该公司是香港知名公司,社长陈某是有名的美容整形专家,其公司有很多到韩国留学的美容整形顾问,使用的是先进的技术和工艺,有非常多的成功案例。邱小姐被说动,于年1月先后做了两次手术,但随后便出现了身体不适。

01.17

年1月17日,邱小姐到店做设计,社长陈某告知邱小姐可以操作王菲童颜针塑造V型脸,打透明质酸作下颌骨+下巴长度+下巴兜度,开眼角眼,重睑翘睫,提升美化眼部;用放生科技隆鼻,即取耳骨做鼻头,鼻中隔,保证不放假体;打透明质酸做卧蚕;打透明质酸做苹果肌+苹果肌提升。一次性进行上述操作可以以优惠价给邱小姐做,再用加盟名义帮她申请综合V字脸元,一共收费元。邱小姐当即全额付款,并打了童颜针。

01.19

年1月19日,邱小姐做了重睑、翘睫、提升,开耳朵取耳骨做鼻头、鼻中隔。做完上述手术后,邱小姐一直感到不舒服,但经理徐某及社长陈某说过了三个月就好。

04.01

直到四月份,邱小姐的不适还没有好转,且双眼皮明显露白,鼻子和耳朵隐隐作痛。她一直找到这家公司要求处理,但该公司一直回避。后经邱小姐了解,该公司没有整形美容资质,且其股东何某、徐某还没有实际出资。邱小姐向广东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委会”)投诉,希望该公司退还服务费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委会受理投诉后,展开调查取证活动,在充分的证据下,该公司同意退还加盟款元,但是却并不退还元的项目操作费。之后在市消委会的帮助下,消费者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该公司退给消费者服务费元,并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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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号)一、美容外科项目及其分级……(二)美容外科项目分级1.一级项目(1)头面部:重睑成形术、隆鼻术……三、美容皮肤科项目:…(二)有创治疗项目。1.微创治疗项目。…(2)抽吸、注射及填充:局封(相关药物),硬化剂注射,肉毒素注射,填充物注射,吸脂与脂肪移植,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注射治疗。的规定,该公司给消费者操作的综合V字脸、眼部综合3个部位、综合隆鼻3个部位等是属于医疗美容项目。

其次,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医疗美容服务,不能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该公司故意隐瞒其不具有医疗美容资质,和消费者签订医疗服务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实施医疗美容服务,故为无效合同,现消费者请求该公司返还服务费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目前,一些不法美容机构为谋取暴利,不仅超范围经营医疗美容项目,还在不具备机构和人员资质的情况下,为顾客提供整形手术。本案中涉及到的公司就属于非法行医。

医疗美容服务本身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需要专业的医疗技术保障,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双方之间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由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承担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提示

广大消费者在做微整形时,一定要谨慎,首先看机构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医疗美容科目是否与实际开展的科目相符;其次看美容医生是否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无论实施何种医疗美容项目,均要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经过专业培训的医生,使用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注册的仪器和产品,千万不要贪图一时便宜。

案例来源: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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