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变更审评等常见问题解析

2021-8-24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请   如果该部件作为医疗器械组成部分申报,那么应将其视为整体的一部分进行评价,对于该部件应随整机一同进行相应的检测、验证。如果申请人不申报该部件,或未将该部件随整机一同进行检测、验证,则不能批准其作为产品组成部分。

  例如:打印机、电缆线、内窥镜照明光缆、中性电极连接线等,都属于此种情形。

QQ:产品货架有效期缩短,是否不需在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中再提交技术文件?A

答:虽然产品货架有效期缩短后,产品在储存周期内质量发生变化的风险降低,但注册人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时,建议提供合理解释和必要的支持性资料,例如完成实时稳定性试验后发现产品货架有效期应缩短,建议提供该实时稳定性试验验证资料。

QQ:是否可以采用与终产品相同的原材料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A

答:生物学评价应考虑产品制造所用材料、预期的添加剂、工艺污染物和残留物、可滤沥物质、降解产物、最终产品的物理特性、各个组件及他们在最终产品中的相互作用、包装材料和保存介质对生物相容性的影响等因素,因此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试验原则上应采用终产品进行,或采用取自最终产品上有代表性的样品。如采用终产品进行试验不可行,可考虑采用与终产品以相同的工艺过程制得的试样进行试验,但需对试样的代表性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

  另外,当一个器械上有不同的组成材料时,在选择试验样品时应考虑不同成分间可能存在的化学反应,以及不同成分对人体的综合作用。但若医疗器械不同组件与人体接触性质和接触时间不同,应考虑分别进行生物学试验。

QQ:生物学评价亚慢性毒性试验报告常见需注意问题有哪些?A

答:对于试验中出现统计学差异的评价指标,试验报告需明确相关差异是否有生物学意义并提供理由、分析判断相关差异与受试产品的关系,而非仅简单列出具有统计学差异的项目。另外,对于通过植入方式接触受试品的亚慢性毒性试验,需提供植入剂量的确定依据,如,在动物可耐受情况下,推荐样本植入剂量为拟用人体临床剂量的50~倍。

QQ:软件发生变化,何种情况需要递交注册申请?A

答:按《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软件发生重大软件更新(即软件发布版本发生变化),需要申报许可事项变更;发生轻微软件更新,制造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无需进行注册变更,待到下次注册(注册变更和延续注册)时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QQ:含软件产品在同品种对比时,对于软件差异应如何考虑?A

答:对比时,注册申请人应详细描述软件相关的所有差异,分析差异是否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必要时,应提交申报产品自身的临床/非临床数据来证明该差异未对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QQ:一个产品是否允许有两个原材料供应商?A

答:申报资料中需要对产品原材料供应商予以明确,如果同一种原材料有两家原材料供应商,申请人需对两家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材料分别进行采购控制(涉及的申报资料包括原材料供应商与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协议、原材料质量控制标准、原材料检测报告、原材料供应商资质证明等),对不同来源原材料制成的产品分别进行性能验证/确认和风险评估(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以确保两种来源原材料制成的产品性能一致,且均符合安全有效性要求。必要时,产品生产企业还需要对原材料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

QQ:国外实验室出具的生物相容性试验报告在中国注册时是否认可?A

答:国外实验室出具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应附有国外实验室表明其符合GLP实验室要求的质量保证文件。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如GB/T/ISO系列标准),则可以作为支持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的生物学试验资料提交。

QQ:对于灭菌确认报告,申请人是否可采用其他同类产品的灭菌确认资料支持申报?A

答:如与同类产品的材料、结构组成、初包装、生物负载等方面的灭菌相关风险可覆盖申报产品,申请人可利用同类产品的灭菌确认报告作为支持资料,但应特别注意差异对灭菌风险覆盖性的影响。申报时应同时提交可采用同类产品灭菌确认报告的论证性资料及其灭菌确认报告。

QQ:医疗器械发生变化时,何种情况需对其生物安全性进行重新评价?A

答:医疗器械变化,需要对其生物安全性进行重新评价的情况包括:   (1)制造产品所用材料来源或技术条件改变时;   (2)产品配方、工艺、初包装或灭菌改变时;   (3)贮存期内最终产品发生变化时,如贮存期和(或)运输条件改变时;   (4)产品用途改变时;   (5)有迹象表明产品用于人体会产生不良反应时。

QQ:对于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加工助剂的控制,是否需要在技术要求中制定相应要求?A

答:若器械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预期对人体安全性可能造成一定影响的加工助剂且未能验证在生产过程中完全去除时,或者当加工助剂对人体可能产生重大危害需严格控制时,考虑到与终产品的安全性及质量控制密切相关,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有关加工助剂的残留限量等控制项目,同时应对产品生产过程涉及的所有加工助剂控制提交相应研究资料。

QQ:通用计算机、平板电脑不属于医疗器械,当其作为医疗器械产品结构组成时,适用什么标准?A

答:若通用信息设备作为申报医疗器械产品结构组成的一部分,则产品整体适用于GB.1-和YY-标准。

QQ:与循环血液接触的医疗器械,是否将热原和细菌内毒素均列入产品技术要求?A

答:与循环血液接触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中要求,细菌内毒素需在技术要求中制定。热原项目可在生物相容性研究资料中提供。产品注册时,细菌内毒素和热原均需进行研究。

QQ:在符合许可变更的前提下,如计划增加在线使用碳酸氢钠B干粉型号,何种情形时不需要提供临床评价文件?A

答:1.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包含碳酸氢钠B粉型号。

  2.拟新增在线使用碳酸氢钠B干粉型号与原有配方一致,仅为替代原碳酸氢钠B粉与A剂配制,所形成的透析浓缩物离子种类和浓度均不变。

  同时满足上述两种情况时,可以无需提供临床评价文件。

QQ:对于动物及同种异体等生物组织材料经脱细胞工艺制备的医疗器械产品,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可以制定哪些与免疫原性质量控制相关的项目要求?A

答:建议申请人从产品材料来源、免疫原性控制工艺、产品性能等方面分析终产品中可能含有的引起人体免疫反应的物质,如DNA、RNA、α-Gal抗原、磷脂质、杂蛋白、多糖等。适当时,选取有代表性的物质进行定性定量检测,其残留量控制可作为产品免疫原性质量控制要求之一。

QQ:主要原材料的生产商变化,什么时候不可按注册变更进行申报?A

答:年7月的“中国器审”   (一)用于治疗关节炎、干眼症、皮肤溃疡等具有确定的药理作用的产品,按照药品管理;   (二)用于辅助眼科手术产品、外科手术防粘连产品、填充增加组织容积等的产品,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根据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年第号)   整形时使用的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其预期用途为增加组织容积,应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   对于不是以增加组织容积为预期用途的注射整形美容产品,需按照其具体成分和主要作用机理判定是否属于医疗器械。企业在申报前需向有关部门提出产品管理类别或管理属性界定的申请。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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